昨天參加東方衛視子午線欄目的電話連線,談到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中關于飛機上使用手機的問題。
很多媒體為了吸引眼球都在說:《嚴禁在航空器內使用手機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和《坐飛機玩手機擬最高罰5萬元有錢不能任性!》,有的甚至說國外手機可以用飛行模式,國內為什么不能用?以及各種不著邊際的理論都來了!一時間鋪天蓋地占據各個媒體顯著位置!實際上是這樣嗎?
我們來看看這個問題到底是怎么回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原文:(第十一章)
第一百五十條之八【非法干擾行為的列舉】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擾行為包括:
(六)違反規定使用手機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的;
法律責任:
第二百條違反本法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十一章規定,實施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秩序的非法干擾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無法處罰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處罰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金額可以增加到五萬元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三十四條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規使用手機=嚴禁使用手機?
《征求意見稿》這個“違規使用手機”和“嚴禁使用手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關于本次《征求意見稿》修行的說明是這樣說的:
加強安全保衛的要求。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關乎公眾利益,是民用航空活動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有必要在民航法中進一步明確。本次修訂專門增加一章,明確了安全保衛工作原則、機構職責、安全檢查、安全保衛方案、非法干擾行為。
目前各國的規定
目前,大部分國家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規定是“在起飛落地等飛行關鍵階段是禁止使用手機的通話功能,在飛行的全程是可以使用手機的“飛行模式”,而在飛機落地后的地面滑行階段可以使用通話功能。”無論在哪個國家,“違規使用手機”都是一樣會被處罰的!
《上位法》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是一切航空活動的基礎法律,民航運行的所有規章制度均不得與其沖突,《民用航空法》需要全國人大審議通過,而不是像民航規章只需要交通部和民航局通過即可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是對于“違規使用手機”的規定,不是“嚴禁使用手機”,雖然目前現階段我國的行業管理規定是在飛行的各個階段禁止使用手機,但不是說以后手機使用的規定不可以修訂。手機使用規定的修訂不在于人大的立法層面,而在于行業管理的交通部(民航局)層面,甚至有可能是航空公司自行定義的層面!而在未來即使開放使用手機的“飛行模式”,甚至通話功能,也并不會和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沖突。(航家作家:陳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