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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低空飛行服務保障辦法6月1日起試行

為規范引導低空飛行活動,近日紹興市政府辦公室正式印發《紹興市低空飛行服務保障辦法(試行)》(紹政辦發〔2025〕12 號),全面統籌全市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的規劃與建設工作,致力于打造高效便捷的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

該《辦法》共 28 條,涵蓋五大核心板塊:建立協同管理機制、建設新型低空基礎設施、明確低空飛行基礎要求、強化低空飛行服務保障以及完善低空安全與應急管理。其將于 2025 年 6 月 1 日起開始試行。

依據此《辦法》,紹興市后續將大力推進多項工作:積極組織低空空域科學劃設,合理增加臨時管制空域;設立專門的市低空飛行服務機構,搭建市低空飛行數字化管理服務系統,以此為低空飛行提供全方位保障。此外,還將發布詳細的低空飛行服務指南,推廣低空公共服務應用場景,并構建完備的航空應急救援體系 。

紹興市低空飛行服務保障辦法(試行)

為確保本市低空飛行活動安全有序,根據國家、省相關法律 法規,結合紹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建立健全協同管理機制

(一)建立軍地民協同機制。市政府在職責范圍內統籌本市低空飛行發展和安全,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 建立軍地民低空飛行協同管理機制,建立健全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

(二)明確部門管理職責。堅持屬地負責制,各區、縣(市) 政府及濱海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低空飛行活動服務保障工作。

市發改、經信、 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 理、氣象、文廣旅游、體育、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數據等部門按職責共同做好低空飛行相關工作。

(三)落實運行主體責任。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以下簡稱“運行主體”)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主動采取事故預防措施,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四)發揮專家作用。本市組織民用航空、空管、氣象、地理信息、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參與本市低空飛行相關評估咨詢、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等工作。

(五)加強宣傳教育。市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低空飛行相關知識,加強安全教育, 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

二、建設低空新型基礎設施

(六)統籌基礎設施規劃。編制本市低空飛行基礎設施規劃, 納入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做好與機場、鐵路、公路、交通樞紐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協調與銜接。

(七)推進基礎設施建設。推進低空飛行起降、航空器充(換) 電、飛行測試等地面設施和通信、導航、監視、氣象、偵測反制、 電磁環境監測等低空智聯網設施建設。

(八)建設管理服務平臺。建設本市低空飛行數字化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市低空融合運行管理平臺”),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省級平臺對接,為低空飛行活動提供服務。

各區、縣(市)政府及濱海新區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拓展完善本轄區低空飛行服務特色功能。

(九)推進數字底座建設。組織編制本市低空數字空域圖, 市交通運輸、 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數據等部門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對低空空域進行網格化和數字化表征,并按規定開放共享。

市數據部門指導協調城市低空信息數據的編目歸集、跨部門共享應用等工作,建立城市低空信息采集數據庫,加強城市低空數據集約統一管理。

(十)加強設施運營管理。低空基礎設施采取登記管理,建立全市“基礎設施一張圖”。低空基礎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維護保養,保障低空基礎設施安全可靠。

三、明確低空飛行基本要求

(十一)加強運行主體管理。從事低空飛行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空域管理、飛行管理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空中交通管理 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市政府的相關規定。

(十二)明確運行主體要求。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運 營合格證:有實施安全運營所需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操控人員;有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無人駕駛 航空器及有關設施、設備;有實施安全運營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持續具備按照制度和規程實施安全運營的能力;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單位,還應當為營利法人。

使用民用有人駕駛航空器從事低空飛行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與所從事的通用航空活動相適應,符合保證飛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有必需的依法取得執照的航空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限于企業法人。

(十三)明確實名登記要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其所有者應按照國家規定完成實名登記,公安部門協助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實名登記工作。

(十四)明確責任保險要求。從事經營性低空飛行活動和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或其他通用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性低空飛行活動,應當按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使用微型、 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性低空飛行活動,鼓勵投保責任保險。

四、加強低空飛行服務保障

(十五)組織低空空域劃設。組織編制本市低空空域(包括 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劃設方案,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定后依法向社會公布。

(十六)增加臨時管制空域。如遇特殊情況,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定,可以臨時增加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

保障國家重大活動及其他大型活動的,由市級相關單位會同市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空域臨時管制建議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有關空域的使用范圍和使用時間申請。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定后,由市政府在臨時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24小時前,依法發布公告。

保障執行軍事任務或反恐維穩、搶險救災、醫療救護等緊急任務的,在臨時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30分鐘前,依法發布緊急公告。

(十七)設立低空飛行服務機構。設立市低空飛行服務機構,

負責本市低空融合運行管理平臺的運行管理,協助承擔低空飛行服務保障相關工作。

(十八)提供低空飛行服務保障。市低空飛行服務機構加強低空飛行服務保障:對低空空域使用效率開展評估,提出低空空域動態優化調整建議;發布空域使用通告;收集匯總低空飛行任務和計劃,協助辦理低空飛行活動相關申請事宜;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申報低空飛行計劃和提供動態信息;收集、發布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相關信息;會同氣象部門收集低空氣象數據,提供低空氣象信息服務;協助做好低空飛行應急救援、異常情況處置等工作;民用航空器操控員服務等其他相關工作。

(十九)發布低空飛行服務指南。市低空飛行服務機構依法向社會公布低空飛行活動服務指南,列明飛行活動計劃申請、飛行活動報告、運行識別服務、飛行態勢信息服務、低空飛行公共基礎設施使用申請等具體內容和流程。

(二十)推廣低空公共服務應用。公安、 自然資源和規劃、 生態環境、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利、文廣旅游、農業農村、 衛生健康、氣象等部門,應當推動各類航空器在公共服務領域的 應用。

(二十一)構建航空應急救援體系。推動建立由應急管理、 消防救援、公安、交通運輸、綜合執法、衛生健康等部門、企業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航空應急救援體系,建立健全常態值守、應急響應、指揮調度和協同機制,加強航空器在低空應急救援活動的應用。

五、加強低空安全與應急管理

(二十二)加強低空安全聯合監管。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建立跨部門、跨領域低空飛行安全聯合監管機制,加強低空飛行活動安全監管,依法處置違法違規行為,保障低空飛行活動安全有序。

(二十三)推動安全責任落實。低空飛行活動依法需經批準或備案的,應當在批準或備案的空域范圍和飛行時間內進行,不得有以下行為:違法拍攝軍事設施、軍工設施或其他涉密場所;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秩序或公共場所秩序;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投放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宣傳品或其他物品;危及公共設施、單位或個人財產安全; 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權益;在飛行過程中擅自停止自動廣播識別信息;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十四)建立應急管理體系。各區、縣(市)政府和濱海新區管委會應當將低空飛行安全應急管理納入地方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健全應急處置工作機制。

市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指導本市低空飛行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低空飛行活動運行主體應當建立應急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發現異常情況第一時間處置,并按規定報告。運行主體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提升突發事件處置能力。

(二十五)加強違規飛行處置。開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低空飛行活動時,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危及公共安全的,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可以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二十六)加強反制設備使用管理。軍事、公安以及按照國家規定由公安部門授權的高風險反恐怖重點目標管理單位,可以依法配備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在公安部門或有關軍事機關的指導監督下從嚴控制和使用。

(二十七)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市低空飛行服務機構依法收集保存飛行活動數據和在提供低空飛行服務過程中知悉的低空空域用戶相關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數據安全。

(二十八)做好查證協助服務。市低空飛行服務機構應當向軍事機關、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等提供查證空中不明情況和民用航空器違規飛行的協助服務。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試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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