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jīng)理申振東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申振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對申振東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申振東利用擔任貴州工業(yè)大學黨委書記,貴州大學黨委常委、常務副書記,貴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貴州省直機關工委書記、省委副秘書長,機場集團董事長、總經(jīng)理,貴州省政府參事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人員在承攬工程項目、租賃公租房經(jīng)營酒店、協(xié)調(diào)投建項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83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2019年10月至2022年,申振東利用原任機場集團董事長、總經(jīng)理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人員獲取不正當利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人民幣共計149萬元。

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申振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于申振東到案后如實供述監(jiān)察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同種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部分犯罪系未遂,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