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貴州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郭帆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貴州省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安順市檢察院依法向安順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帆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安順市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郭帆利用擔任中國民用航空貴州安全監督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貴州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貴州航空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貴州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郭帆 資料圖
公開簡歷顯示,郭帆長期在貴州省屬國企工作,于2018年任貴州航空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2023年轉任貴州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貴鹽集團)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3月25日消息,郭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通報被查后,2024年4月1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發布通知,免去郭帆貴鹽集團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職務。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9月18日通報,郭帆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通報稱,郭帆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無視中央和省委有關禁令,變相插手干預茅臺酒經營,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謀求特殊待遇;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干預和插手項目招投標;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對黨紀國法毫無敬畏之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郭帆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貴州省委批準,決定給予郭帆開除黨籍處分;由貴州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10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安順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郭帆作出逮捕決定。